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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X村江头经联社诉上林县人民政府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林县X村江头经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兰日东,南宁市衡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上林县林业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覃某某,男,上林县法制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上林县X村上称经联社。

法定代表人潘某,主任。

第三人上林县X村下称经联社。

法定代表人石某丙,主任。

第三人上林县X村塘细经联社。

法定代表人罗某,主任。

第三人石某丁。

原告上林县X村江头经联社不服被告上林县人民政府上政发(2009)X号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上林县人民政府已行文撤销上政发(2009)X号处理决定,不需再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林县X村江头经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林县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黄英艳

代理审判员卓生全

陪审员蓝上平

二○一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覃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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