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东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建丰,湖南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俊志,湖南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东县东势丹购物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桂东县X镇X路。
负责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义生,桂东县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钟建波,桂东县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桂东县人民医院诉被告桂东县东势丹购物中心返还原物一案,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了(2011)桂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本案重审期间,原告桂东县人民医院于2012年4月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重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东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桂东县人民医院承担。
审判长扶增荣
审判员郭Ny宏
人民陪审员郭永泉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海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