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男,该信用社理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女,汝城县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主任。
被告朱某丙。
委托代理人朱某丁,系朱某丙父亲。
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述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欧某某,被告代理人朱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丙于2010年5月30日向原告贷款x元并约定月利息7.95‰,借期为一年,并签订贷款合同。被告借款后一直都未偿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丙欠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x元及相应利息,在2011年10月12日偿还本金2000元及相应利息,在2012年春节前偿还余下的x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被告朱某丙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述雄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卢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