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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郭某、李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住(略),下岗工人,2007年6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申请执行人郭某、李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略)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的(2007)莲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李某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42611.38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43461.38元,申请人郭某、李某于2012年2月9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略)人民法院(2007)莲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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