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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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34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谭克强,隆回县鸭田某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

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湘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7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同年8月15日就办理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陈X。由于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仅二十余天,双方还不了解情况,造成了草率结婚,导致婚后矛盾不断。自小孩生下满月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时间长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一、准某、被告离婚;二、小孩陈X原告自愿抚养,抚养费也自愿承担,如被告也要抚养,服从法院判决。

被告没某。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同年8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陈X,该小孩现跟随被告生活。另查明:原告结婚时置办有嫁妆,但后来被火烧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某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陈X由被告陈某抚养成人,小孩抚养费被告陈某自愿全部承担,如今后条件许可,经两人协商,可变更小孩抚养权,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其他另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湘南

二O一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肖子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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