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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朱某与被告刘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贵,湖南省汉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罗畅,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朱某、朱某与被告刘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朱某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朱某、朱某诉称:父亲朱某生与母亲离婚后,于1992年12月28日与被告刘XX登记结婚。2011年8月7日朱某生因癌症逝世后,留有房屋、门某、债权、养老保险金等遗产,被告刘XX对朱某生的遗产部分没有进行任何分割处理。原告作为朱某生的女儿对朱某生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对于朱某生遗产部分依法继承,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被告刘XX辩称:被告刘XX在1992年与朱某生结婚后共同打拼创造了财产,但也欠有债务,两原告只看到实际存在现实财产,根本不清楚朱某生生前的债务。原告所列的朱某生的遗产部分与事实不符,被告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父亲朱某生与其母亲离婚后,于1992年12月28日与被告刘XX登记结婚。2011年8月7日朱某生因癌症死亡后,被告刘XX对朱某生的遗产没有进行分割处理,两原告认为作为朱某生的女儿对朱某生死亡后留下的房屋、门某、在外债权等应当予以继承,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XX在朱某生的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朱某、朱某110000元,于本调解书签收时给付;

二、原告朱某、朱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1250元,由原告朱某、朱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鲁爱龙

审判员刘红先

人民陪审员徐金凤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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