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2)资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盘AA与被告尹AA、资兴市AA水电站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盘AA,男,X年X月X日生,瑶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资兴市司法局公务员,住资兴市司法局。被告尹AA,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水利局。被告资兴市AA水电站,所在地资兴市X村。法定代表人尹AA,该站站长。原告盘AA与被告尹AA、资兴市AA水电站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盘AA及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尹AA、资兴市AA水电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盘AA诉称:资兴市AA水电站是被告尹AA投资兴办的实体,2010年7月23日,被告资兴市AA水电站与原告签订了“AA电站隧道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组织民工为AA电站隧道施工。原告在施工中,因被告尹AA、资兴市AA水电站工程款不到位,原告无法支付民工工资而停工。2011年9月15日,被告尹AA与原告就AA水电站隧道工程进行了清算,达成清算协议,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为44805元。1、清算之后,被告尹AA支付了19000元,余款25805元至今未付[按原、被告的清算协议:被告尹AA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为105942元,扣减原告已支取的76550元(含清算后支付的19000元)、用电费3087元、租用变压器费用500元,尚欠25805元];2、被告尹AA未按清算协议履行,违约金为每天100元。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805元和违约金1万元。被告尹AA、资兴市AA水电站辩称:1、清算协议中,因2011年4月28日被告尹AA汇给原告的20000元没计算在内,故扣减该20000元,二被告实欠原告为5805元,现同意给付原告5805元;2、原告所诉的违约金为每天100元计1万元,二被告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3日,被告资兴市AA水电站与原告签订了“AA电站隧道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资兴市AA水电站的二号、三号隧道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民工开工,后因故原告停工。就原告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原、被告于2011年9月15日,在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的参与下,双方进行了清算,清算协议主要有:“一、尹AA应支付盘AA的工程款105942元,二、尹AA处已支付盘AA款项为57550元(1、现金51500元+朱玉兵领1000元,2、600元,3、水泥2450元,4、住院现金2000元),三、关于电表抄度0-294度,折算为实际用电量为4410度,电费3087元由盘AA承担,四、尹AA支付变压器租金1000元,由盘AA承担500元,八、尹AA与盘AA关于本工程有关往来单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九、本协议已清事项,尹AA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结算支付给盘AA,否则尹AA应向盘AA按月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日100元,十、本协议签字生效”。2012年元月18日,被告尹AA支付工程款19000元,当日,被告尹AA在2011年9月15日的清算协议中,补上十一条,十一条内容为“已付王德生壹万元玖仟元,本隧道有关质量问题不与盘AA、王德生再扣款等事项,2012年.元.18日,尹AA”。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尹AA称,其中2011年4月28日被告尹AA汇给原告的20000元没计算在内,扣减该20000元,二被告实欠原告为5805元;而原告称2011年4月28日被告汇给原告20000元是实,但原告在2011年5月13日中的30000元领条中含此20000元,故二被告实欠原告为25805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AA电站隧道工程合同”、“清算协议”,原告的“领款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审理属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2010年7月23日,被告资兴市AA水电站与原告签订“AA电站隧道工程合同”后,原告依合同进行了施工,原告停工后,双方没有再按合同履行,其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终止。2011年9月15日,原、被告在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的参与下,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清算,达成清算协议,该清算协议,是在双方真实、自某、合法的前提下达成的,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清算内容,1、工程款方面:二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为44805元,扣减2012年元月18日被告尹AA支付原告19000元后,实欠原告25805元。被告尹AA称2011年4月28日汇给原告的20000元,没有含在2011年5月13日中的30000元领条中,清算协议中漏计了支付给原告的20000元,但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且清算协议中第八条约定了“尹AA与盘AA关于本工程有关往来单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2012年元月18日,被告尹AA支付工程款19000元时,被告尹AA在2011年9月15日的清算协议中,还补上了第十一条,对清算协议也没有提出异议。故被告尹AA提出的“2011年4月28日被告尹AA汇给原告的20000元没计算在内”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违约金方面:原、被告于2011年9月15日进行了清算后,约定被告应在2011年9月30日前付清,否则每日支付100元违约金,清算后到2012年元月18日,被告仅支付19000元,已拖欠了108天,现还尚欠原告部分工程款,二被告构成违约,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违约金理由成立,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作为本案违约金。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AA、资兴市AA水电站支付尚欠原告盘AA的工程款25805元;二、被告尹AA、资兴市AA水电站承担违约金858.28元(1、2011年9月30日—2012年1月18日计108天,违约金为:4.4805万×年利率5.85%×108天/365天计775.56元;2、2012年1月18日—2012年2月8日计20天,违约金为:2.5805万×年利率5.85%×20天/365天计82.72元。以上合计858.28元),支付给原告盘AA。以上合计26663.28元,被告尹AA、资兴市AA水电站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7.5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黄荣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廖发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