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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王某假释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2)一中清刑假字第X号

罪犯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大专文某,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9日作出了(2007)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以(2007)二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X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一中清刑减字第X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于2012年2月3日,提出对罪犯王某的假释建议,并将假释的证据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王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1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王某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某、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连春

审判员程丽霞

审判员于宏伟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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