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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等19人与被执行人靖州县恒友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禹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禹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黄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靖州县恒友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曾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等19人与被执行人靖州县恒友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靖劳仲案了[2000]第X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靖州县恒友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等19人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了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等19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段第8条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靖劳仲案字[2000]第X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克涛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蒋某武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唐元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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