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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益阳科力远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易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朱某与易某甲、益阳科力远电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易某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易某甲已按协议内容履行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科举

审判员何建新

代理审判员刘德林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邓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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