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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杨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威宁彝族苗族自治县X镇X组。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已部分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未举证被执行人杨某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有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某斌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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