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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左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197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户籍所在地(略),现租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剑,株洲市X区神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肖健,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左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左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左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5元,减半收取1703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长刘海源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人民陪审员蒙莉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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