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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住(略)。

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2年6月6日,原告刘某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某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江山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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