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23岁。2010年3月1日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任萌、尚凯共同合伙在在洛阳市洛龙区顺驰第一大街开设依度网络工作室,被告人王某某系该工作室雇佣员工。2010年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工作期间趁其同事任萌出门之机,将该工作室的笔记本电脑盗走变卖650元挥霍。被盗窃的电脑经鉴定价值为1600元,现电脑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任萌、尚凯证言、报案材料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过程中确有悔罪表现,且被盗物品已经退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审判员:韩智海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