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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与北京京西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西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马某甲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2)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某甲在一审法院诉称:2009年5月25日,我与房山区X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我承包村农用土地4.085亩,合同有效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10年4月,北京京西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西公司)在我承包地上圈围了2米多高的铁丝网,造成土地不能耕种,侵犯了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京西公司将铁丝网拆除,恢复土地原貌;赔偿我因不能种植承包地的经济损失2万元。

京西公司在一审法院辩称:诉争的土地属于望楚村,京西公司在履行相应的拆迁手续后已经将相应的补偿款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并进行了相应的安置,所以京西公司的围挡是合法的。现土地所有权已经变更。不同意马某甲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京西公司经政府授权对房山区窦店工业基地的拆迁属合法拆迁。京西公司与马某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有马某甲之父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京西公司有理由相信马某甲父子之间的委托关系成立。马某甲之父持授权委托书与京西公司签订合同,京西公司不存在侵权。马某甲强调未授权其父代理签订合同,如果马某甲确认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另行主张。本诉所诉主体不适格。据此,裁定:驳回马某甲的起诉。

马某甲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马某甲一审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是马某甲与京西公司之间没有拆迁补偿协议书,京西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系伪造,马某甲从未授权父亲与京西公司签订任何协议。

京西公司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定,不同意马某甲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本院认为:京西公司与马某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有马某甲之父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京西公司有理由相信马某甲父子之间的委托关系成立。如果马某甲欲确认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先对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进行主张。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马某甲的起诉是正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秋燕

代理审判员范磊

代理审判员徐冰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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