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
被告龚某
被告董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蔡某与被告龚某于2009年12月20日就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10年8月4日解除;
二、被告龚某、董某应于2010年9月10日前退还原告蔡某人民币48万元;
三、被告龚某、董某应于2010年9月10日前赔偿原告蔡某人民币10万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00元,由两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陶虹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