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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与被告雷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男。

被告雷某,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住所地桂阳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肖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昌亮,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与被告雷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简称桂阳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尹堂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诉称:2011年11月19日,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从茶场工地上驶往国土局方向,13是30份许,途径桂阳县人民法院门前红绿灯十字路X路段时,与从县四大院办公楼驶往五居委会方向的被告雷某驾驶的湘x号小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桂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雷某负次要责任。原告的损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被告雷某所有的湘x小车在被告桂阳保险公司够买了交强险。事后原、被告双方就相关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的伤残赔偿金、误某等费用共计97219.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雷某辩称:原告所述基本是事实。但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不知道是怎么计算的,是合理合法的该赔偿的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桂阳保险公司辩称:被告雷某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桂阳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属实。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的范围内由被告桂阳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愿意承担。但是原告要求赔偿的计算标准过高,请法院予以核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彭某伤残赔偿金、误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9700元整,该款限2012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

二、原告彭某自愿放弃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

三、其它双方无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231元,减半收取1115.50元,原告彭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尹堂舟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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