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赖某某、李某甲、张某某与中铁二十二局四公司秦岭输水隧道1号勘探试验洞项目部诉前保全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赖某某,男,42岁,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40岁,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52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四公司秦岭输水隧道X号勘探试验洞项目部。

负责人李某乙,项目经理。

本院在依法执行本院(2011)宁民初字第X号诉前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43万元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当事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宁民初字第28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小玲

二○一一年一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吕江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