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咸阳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符宝元,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胜与被执行人咸阳福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仲裁委于2008年10月12日作出了咸仲裁(2008)字第X号裁决书。裁决由被执行人咸阳福园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胜购房款共计x元,仲裁费x元。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胜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胜购房款x元(其中本金x元,利息9000元,仲裁费x元)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完结。另外,申请执行人撤回由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引起的其它案件。现双方当事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仲裁(2008)字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晓辉
审判员陈铭秦
审判员庞英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