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珍申请执地陆某某给付赔偿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陆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依法执行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224.20元一案中,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的期限履行了给付1224.20元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小玲

二○一一年一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吕江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