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陆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依法执行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224.20元一案中,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的期限履行了给付1224.20元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小玲
二○一一年一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