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女,瑶族,农民。
被告黄某乙,男,汉族,农民。
原告范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4月11日受理后,原告范某以被告黄某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的住所为由,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范某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某承担。
审判员何宋智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