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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甲与被上诉人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甲与被上诉人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赵某于2010年4月6日向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甲赔偿经济损失x元。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吴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1日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卞德利、吴某乙,被上诉人赵某之委托代理人李成德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至2011年7月21日因和解未果终结和解。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志林

审判员彭某峰

审判员朱金礼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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