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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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29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1997年春节,原、被告相识。X年X月X日生女孩范某,X年X月X日生男孩范某。2007年5月28日,原、被告在隆回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被告好逸恶劳、打牌赌博,双方发生争吵,尤其是2011年春节,因我与一位男同事一起去上班,被告就将我打的遍体鳞伤,自此,双方便分居至今。现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小孩范某、范某,原被告各抚养一个。

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好,被告只是闲时偶尔玩玩小牌,被告也没由殴打原告,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7年春节,原告贺某与被告范某相识。X年X月X日生女孩范某,X年X月X日生男孩范某。2007年5月28日,原、被告在隆回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春节,双方因信任问题发生矛盾,并分居至今。另,原告没有置办嫁妆,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在卷相互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某与被告范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范某、范某被告自愿抚养成人并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债务谁经手谁偿还,双方另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其长

二O一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刘定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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