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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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26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罗小云,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蒋盛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邹焱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于2007年10月26日在重庆市巫溪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董某某。婚后感情开始尚可,但被告带女儿回娘家居住一年多后夫妻感情开始发生变化,2009年8月后原、被告在一起生活期间,因总有异性给被告打电话或发暧昧信息,原、被告因此常吵架。被告与原告吵架后于2009年12月3日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已有二年多,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某、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董某某由原告抚养成人,由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2万元。

被告范某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于2007年10月26日在重庆市巫溪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董某某。婚后感情开始尚可,但被告带女儿回娘家居住一年多后夫妻感情开始发生变化,2009年8月后原、被告在一起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常吵架。被告与原告吵架后,于2009年12月3日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已有二年多,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女孩董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董某与被告范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董某某由原告董某抚养,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董某不要求被告范某给付小孩抚养费;

三、原告董某一次性支付被告范某生活帮助金20000元,该款限于2012年4月10日前付清;

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五、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邹焱松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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