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某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7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5万元,经多次催讨后,至今未还。据此,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5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从2009年9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15日前返还原告朱某借款人民币35万元;
二、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15日前偿付原告朱某利息损失(以35万元为基数,从2010年1月20日起至调解书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2010年6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6月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英
书记员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