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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季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X村某号,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镇某号。

本院于201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季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将女儿张A变更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原、被告所生之女张A自2010年6月起随原告季某共同生活,被告张某每月给付张A抚养费600元至张A十八周岁时止;被告张某每月可探望张A两次,每次可将张A带回家居住两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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