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舟山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某区某号。
被告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镇。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舟山某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其按照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要求为该公司定作各种规格型号的锥双螺杆/机筒等,双方累计发生业务的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x元,但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仅支付了x.75元,尚欠x.25元。因己方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己方支付定作款x.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辩称:上述货物中有一批2007年1月30日价值x元的货物没有收到,另有两笔货物的增值税发票未开具。且舟山某制造有限公司的催款已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舟山某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15日前给付原告舟山某制造有限公司定作款人民币x.25元至原告指定账户;如被告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逾期给付的,则应另行偿付原告舟山某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32.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66.0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930.69元,共计诉讼费人民币4696.72元,由原告舟山某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人民币2348.36元,因原告舟山某制造有限公司已垫付全部诉讼费用,故被告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的2348.36元由其于2010年6月15日前直接给付至上述指定账户;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虞恒龄
书记员陶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