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女,生于1973年9月24日,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71年6月16日,汉族,农民,住(略)。
陈某与刘某某彩票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于200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案款8900元,现已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0一O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张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