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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杨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成年。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孙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05)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孙某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入股金x元,应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再审人的证据不能证实被申请人借款事实的存在,本案申请再审人孙某某以借款合同起,诉被申请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驳回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人孙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某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某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长虹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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