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男。
委托代理人文某,重庆金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女。
委托代理人刁某某,女。
原告万某与被告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的委托代理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的委托代理人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诉称,被告方某欠其x元,于2009年11月5日出具《欠条》1张。要求判令被告方某偿还欠款本息。
被告方某辩称,与原告万某曾系夫妻关系,协议离婚过程中,曾出具x元《欠条》1张给原告万某。事后,双方某不存在债权债务,《欠条》已作废。不同意原告万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万某与被告方某于1994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11月5日,双方某协商离婚过程中,为解决财产争议,被告方某曾出具x元《欠条》1张给万某。事后,双方某月30日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某《离婚协议》中载明,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2010年10月,原告万某向本院起诉被告方某要求解决离婚后财产纠纷,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以(2010)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对协议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争议再次作出了判决。
关于上述事实,原告万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方某出具的《欠条》1张;原告方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离婚协议》1份、本院(2010)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1份。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客观真实。
本院认为,被告方某出具的x元《欠条》产生于X年X月X日原被告协商离婚过程中,载明“双方某权债务已全部结清”的《离婚协议》产生于X年X月X日,产生时间在《欠条》之后,并明显能够否定《欠条》的内容。并且2011年3月21日本院(2010)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对原被告离婚财产争议已作出处理,充分证明原告万某与被告方某之间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原告万某对主张的事实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万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某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雪锋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