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X区英雄世界网络会所下摄司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X区X商业中街X号X号。

法定代表人操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松林、卢某,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X区英雄世界网络会所下摄司店,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路(湘机培训中心X号)。

投资人冯尚。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X区英雄世界网络会所下摄司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石钟良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人民陪审员胡宇清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