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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一初字第322号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与被告肖某、禹某、刘某、第三人朱某、李某丙、李某丁、陈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女,50岁。

委托代理人王红浪,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系特别授权。

原告杨某乙,男,54岁。

委托代理人王红浪,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系特别授权。

被告肖某,男,57岁。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61岁。

委托代理人粟某,男,68岁。

被告禹某,男,39岁。

被告刘某,男,30岁。

第三人朱某,男,49岁。

第三人李某丙,女,48岁。

第三人李某丁,女,44岁。

第三人陈某,男,45岁。

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与被告肖某、禹某、刘某、第三人朱某、李某丙、李某丁、陈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受理。2011年9月28日,原告杨某甲、杨某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以自行与被告和第三人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杨某甲、杨某乙共同负担。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何许清

人民陪审员黄旭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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