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开封市第二实验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校长。
申请复议人开封市第二实验高级中学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的(2010)尉法执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开封市第二实验高级中学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复议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开封市第二实验高级中学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第二实验高级中学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庆龙
审判员苗青
审判员王大章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王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