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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杨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文峰,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申请人杨某甲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骁隆,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孟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漯立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文峰,被申请人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张骁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查明,原审卷宗材料显示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1日8时向原审被告孟某某送达起诉状、应诉书和开庭传票,开庭时间是同日10:30时,判决于次日作出。

本院再审认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的答辩权和举证权应当得到与普通程序中相同的尊重,一审法院在没有得到孟某某明示放弃该权利的情况下,未依法给予其答辩期和举证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诉权的相关规定。孟某某关于原审程序错误的申请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再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申请再审人孟某某负担。

审判长于凤鸣

审判员李军

审判员张书臣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尚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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