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学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邱毅担任记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4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郑××,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性格不和,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郑××由原告郑某抚养教育并独自承担抚养教育费;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学柏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