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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诉被告贺某足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田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学松,广东新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学柏于2012年2月1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邱毅担任记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1月登记结婚,1985年生育长女贺××,1989年生育次女贺某×,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拥有共同存款55000元,婚后因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贺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55000元,由原告郑某占有25000元,被告贺某占有3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人民币,由原告郑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学柏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邱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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