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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周某乙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田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乙,男,30周某乙。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新田某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7日经新田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田某看守所。

被告人陆某,男,33周某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新田某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7日经新田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田某看守所。

新田某人民检察院以湘新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乙、陆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某君独任审理,书记员曹琳担任记录,于2012年4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周某乙、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田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乙、陆某窜至新田某X村陈某某家,由被告人周某乙撬开陈某某家窗户防盗网后两被告人进入屋内,将陈某某放在一楼的一辆“领航力牌”MT-230型三轮车、一台吊砖机、一台“箭牌”x型切割机、一个“创达牌”6102型手电钻盗走。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乙、陆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全XX的证言,新田某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新田某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鉴(2012)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乙、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新田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乙、陆某的犯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周某乙、陆某互相配合、共同盗走财物,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周某乙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乙、陆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周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陆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乙的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3年3月21日止;被告人陆某的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3年1月21日止。所判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某。

审判员陈某君

二O一二年四某二十五日

书记员曹琳

附:本刑事判决书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某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某乙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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