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郭某甲之弟。
委托代理人夏志杰,河南剑锐(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垣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滑某某,任该院妇产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南彦彬,河南弘治(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郭某甲与上诉人长垣县人民医院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76-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76-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郭某甲和长垣县人民医院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和85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均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