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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甲与上诉人长垣县人民医院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郭某甲之弟。

委托代理人夏志杰,河南剑锐(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垣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滑某某,任该院妇产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南彦彬,河南弘治(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郭某甲与上诉人长垣县人民医院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76-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76-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郭某甲和长垣县人民医院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和85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均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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