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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恒华起重机有限公司、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恒华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琦,河南富豪(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历彩,河南富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大海,河南弘治(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省恒华起重机有限公司、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省恒华起重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侯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彦卿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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