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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濮阳县文留镇银岗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系王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濮阳县X镇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吉保金,濮阳文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濮阳县X镇X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素平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乙、郭某某,被告濮阳县X镇X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吉保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中原油田于2002年以来污染原告承包的耕地等,按国家政策相关规定,油田共应赔偿原告x元,但该款被被告挪作它用。2005年5月给原告打了欠条,后经原告数次不间断讨要,被告支付x元后,下欠部分总以种种理由至今不予偿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下欠款项x元。

被告濮阳县X镇X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诉与现任村委会成员没有关系,且原村委会成员所欠村民债务与现任没有交接。现任村委会成员怀疑原告所提供欠据的真实性,原告必须提供油田方票据、原村委会收支帐目,否则,被告不承担该债务,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保系被告文留镇X村民。在被告原村委会成员刘××、王××、刘××任职期间,因欠原告款出具了二联单欠据一张,其内容为:05年5月第X号欠206#井场共计x元,上述欠款被告已支付x元。

被告称对欠款数额具体情况不知情,上述欠据均由原村委会成员出具,村委会公章由文留镇政府有关人员加盖。在原告起诉前,镇政府还希望协调解决村X村民之间欠款之事。

本院认为,被告原任村委会成员刘××、王××出具的欠据加盖有被告村委会公章,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在,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刘××等三人所在被告濮阳县X镇X村委会承担。被告怀疑原告提供欠据的真实性应提交相反证据来证明,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其所辩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称原告所诉超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也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濮阳县X镇X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保欠款x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元,由被告濮阳县X镇X村委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素平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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