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路X号。
被告彭XX,男,26岁,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环卫所。
原告罗XX与被告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受理后,原告罗XX因被告现离家出走未能应诉为由,暂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审判员刘凤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