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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刘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城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XX已于2011年6月28日全部还清了借款3万元,并已交纳了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表示自愿放弃全部利息,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城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炅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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