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刘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城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XX已于2011年6月28日全部还清了借款3万元,并已交纳了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表示自愿放弃全部利息,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城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炅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