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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光明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洞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X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机构代码x-2。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工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洞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洞口县X镇X街X号,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该大队大队长。

洞口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X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洞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长沙市X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洞口县人民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宜指令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X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洞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令武冈市人民法院执行,洞口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案卷材料移送武冈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阳力颇

审判员肖某军

审判员陈更强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刘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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