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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

委托代理人颜世祥,上海海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智,上海海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

委托代理人周锋,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28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静兰独任审理,2008年7月1日本院第一次公开审理。因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受理被告赵某控诉原告胡某重婚罪,故本案自2008年8月29日至2009年3月31日中止审理。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日恢复对本案的审理,并于4月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的委托代理人颜世祥、范智,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4月登记结婚,1999年11月2生育儿子胡某。婚后因被告脾气暴躁,与原告及其家人多次发生矛盾,双方于2003年12月开始分居。2004年9月被告曾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在案。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赵某辩称,虽然原告因犯重婚罪被判刑,但为了儿子能健康成长,故不同意离婚,要求与原告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9年4月8日登记结婚,1999年11月生育儿子胡某。婚后,双方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2004年初开始分居。2004年9月被告曾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在案。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又查,2009年2月23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以(2008)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胡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并经庭审质证属实,及(2004)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2008)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被告坚持认为,虽然原告犯重婚罪正在服刑,但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且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坚决要求与原告和好。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关系尚可,后虽有些许矛盾,但并非根本性矛盾。现原告犯重婚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基于被告坚决要求与原告和好的决心和信心,本院希望原告能珍惜机会,加强与被告间的沟通,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和家庭,现有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峥

审判员朱睢洁

代理审判员徐立新

书记员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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