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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龚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

被告龚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龚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愿退出多使用的土地,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判员周健

书记员张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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