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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某丙、陈某某、肖某丁、黄某戊与被执行人林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肖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黄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黄某丙、陈某某、肖某丁、黄某戊与被执行人林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于2010年2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林某某的户籍住所地及财产均在邵东县,为便于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某军

审判员陈某强

代理审判员何芳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贾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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