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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曹x、宋x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路中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曹x,男,1968年出生。

一审被告宋x,男,1976年出生。

上诉人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2)顺民初字第18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在开封市X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开封市X区,应认定其住所地在开封市X区。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有奎

审判员葛冀鲁

审判员苏芳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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