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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xx与被告田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项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孙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项城市。

被告田xx,又名田某,女,汉族,1982年3月出生,住项城市。

原告孙xx与被告田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x诉称,2005年11月,我与田xx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5年1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被告经常辱骂我父母,致使我们感情破裂。我于2008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但法院以(2008)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不准许我们离婚。之后,田xx一直居住在娘家,我们分居至今,婚生女儿孙xx一直由我和我父母抚养,我与田xx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田xx离婚,婚生女儿孙xx由我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田xx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于2005年1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6年农历九月初十生育一女孙xx。因双方性格不合、缺乏沟通,常为家庭琐事生气,致使二人分居。原告于2008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其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08年5月25日作出(2008)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其后,被告田xx一直居住在娘家,夫妻双方分居至今,婚生女儿孙xx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至今,至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孙xx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孙xx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告孙xx与被告田xx离婚纠纷一案,因二人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又因性格不合,缺乏沟通,常因生活琐事生气,致使二人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生女儿孙xx一直由原告及原告之父母抚养,原告要求抚养女儿并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孙xx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

三、被告有探望婚生女儿孙xx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东祥

审判员李太杰

审判员刘强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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