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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男,生于X年X月X日,个体户,住(略)。

被告: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长龚太刚

审判员姚应忠

审判员吕凤岚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安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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