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男,生于X年X月X日,个体户,住(略)。
被告: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长龚太刚
审判员姚应忠
审判员吕凤岚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安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