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诉龚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龚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1974年8月10生。

原告刘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199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双方在桂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刘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刘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生育两小孩后就出现生活作风问题,2009年2月跟一异性离家出走,2011年12月30日在一出租房内又与一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影响了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双方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刘某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

被告龚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与异性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相反原告自2011年11月回到桂阳县后就公然与一四川籍女子同居生活,但考虑到原、被告从相识到生子已共同生活14年之久,双方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只是近几个月因四川籍女子的出现,双方夫妻感情才出现了微妙变化,现被告不计前嫌,也愿意改正自身的不足,与原告重归于好,故不同意离婚。

为支持其答辩意见,被告龚某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身份;

3、欠条原件一张,拟证明有夫妻共同债务欠龚某娟2000元。

经本院组织庭审质证,被告龚某对证据1没有异议,原告刘某对证据2、3均无异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3具有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某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刘某与被告龚某1998年经原告的表姐夫欧阳起富介绍相识、恋爱,X年X月X日生长子刘某,现在北关小学读三年级,X年X月X日生次子刘某,现在北关小学读学前班,2008年原、被告在桂阳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稳定,只是为小孩教育、生活习惯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从原告刘某怀疑被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双方之间的矛盾日益深化,同时被告龚某也不信任原告刘某,怀疑原告有与异性同居的行为,但原、被告均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只有共同债务2000元。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是相互信任,互敬互爱,多加沟通与理解,本案原、被告结婚已经十多年,夫妻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只是为家庭琐事及一些无端的猜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并没有重大矛盾与冲突。被告龚某也向法院表示将正视自身不足,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培养好两个未成年小孩,与原告刘某和好,原告刘某也应增强家庭责任感,妥善处理家庭问题,与被告龚某多加沟通,互谅互让,增进理解,增强信任,是可以化解目前的矛盾。所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是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龚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龙琼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立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